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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NHFA 423-2024 食用油(适用于婴幼儿)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油(适用于婴幼儿)的术语、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添加到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辅食中食用的食用油。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用油(适用于婴幼儿)
以食用植物油料或以植物原油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成品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或不添加DHA藻油、鱼油、花生四烯酸油脂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制成的添加到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辅食中的富含a-亚麻酸的食用油。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食用植物油料应符合 GB 19641 的规定。
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及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
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及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不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原辅料。
不应使用香辛香料,包括天然香料。
不应使用棉籽油。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和部分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基本营养成分要求
基本营养成分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检验方法
酸价(KOH)/(mg/g) ≤ 2.5 GB 5009.229
GB 5009.229-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过氧化值/(g/100g) ≤ 0.20 GB 5009.227
GB 5009.22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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