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预警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置机制,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预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预警规范
条 【目的宗旨】为加强深圳市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置机制,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关于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22〕3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的分类规则、分级预警和响应督办,适用于深圳市已安装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的排污单位所产生的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的预警处理与督办。第三条 【支队职责】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支队(简称“支队”)负责牵头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简称“监控平台”)的开发和维护,统筹监控平台值守、数据管理、预警发布、响应等工作,以及对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上述业务的监管与督办。第四条 【管理局职责】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辖区预警信息的跟进、预警任务的督办、调查处理的反馈、数据分析研判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第五条 【排污单位职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并与深圳市监控平台联网,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六条 【预警因子】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预警因子包括:(一)废水中的流量、排放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二)废气中的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温度、湿度、压力)、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油烟、VOCs等特征污染物;(三)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的,按新增的因子调整。第七条 【异常类别】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类别分为数据缺失、数据异常和浓度超标等,具体包括如下18类:(一)数据缺失:废气1小时内任意监测因子分钟数据条数不足45条或小时数据缺失时发送缺失预警,或任意监测因子小时数据缺失超168小时(7天)未补传。(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指数据传输率和有效率的乘积,是表征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的指标。数据传输率为统计时段内实收数据个数与应收数据个数的百分比,数据有效率为统计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百分比。(三)数据异常:包括联网异常、恒值、负值、超量程等4种:1.联网异常:所有监测因子在统计时段内无任何数据上报。2.恒值:正常生产工况下,浓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连续4小时出现大于等于零的相同值,或统计时段内(半个月),正常生产期间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变化范围小于5%。3.负值: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放量、浓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出现小于零的值。4.超量程: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测标干浓度出现超出监测仪器量程的值。(四)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自动监测设备维护(CEMS维护)时长是指自动监测设备(CEMS)校准、故障、检修以及数采仪故障、检修的时段,且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计不超过30小时。该异常事件目前仅适用于垃圾焚烧行业。(五)设备故障:指设备自动上报的设备故障、超限值,数据来自设备的自动标识。(六)短时浓度超标:正常生产工况下(废水非停排状态下),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七)废气长时浓度超标(垃圾焚烧行业除外):正常生产工况下,一个自然日内废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3次以上。(八)废气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正常生产工况下,污染物日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九)日均值超标(污水厂进水):污水处理厂(水质净化厂)进口水质日均值超《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十)废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非停排状态下,废水污染物(pH,SS除外)日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十一)突升突降后保持平稳:剔除停运期间数据,前后两小时浓度相差60%以上,在之后5小时波动在5%以内,且半个月内出现4次以上。(十二)贴限生产:在半个月的统计时段内,剔除停运期间数据,浓度小时数据长期低于标准并在标准值的0.85~1倍之间波动(生产48小时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数据占比80%以上。(十三)停运期间数据异常:停运期间,小时数据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且异常小时数占50%以上:1、流速大于3m/s;2、烟温大于42℃;3、流量大于10000m³;4、氧含量小于17%;5、浓度大于标准的30%。(十四)昼夜差异明显:在半个月的统计时段内,剔除停运期间数据,凌晨5点至20点和21点至次日凌晨4点浓度均值及流量均值对比,夜间大于白天30%以上。(十五)横截面积数据异常:在半个月的统计时段内,烟气参数中“横截面积”均值与设置参数相差30%以上。(十六)氧含量显示停运,但其他参数不符:氧含量大于20%,显示停运,但其他参数不符逻辑,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流速≥5m/s、烟温≥60℃、湿度≥5%、流量≥80000m³;在统计时段内,异常小时数大于120小时,且占比80%以上。(十七)油烟排放不达标或工况异常:饮食业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NMHC)、臭气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油烟去除率不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 254-2017)的限值要求,或油烟风机与净化设备未能同步正常运行。(十八)VOCs工况异常:通过在企业产生VOCs生产线、废气治理线开关处安装电流感应器,监控涉VOCs企业是否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若生产设施开启(有电流),而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开启、电流低于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额定功率等),则判定为异常。第八条 【预警分级】根据上述异常数据类别将自动监控异常数据进行分级预警,包括白色预警、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白色预警涉及数据缺失预警和联网异常预警等8类事件(见表1)。
表1 白色预警规则
序号 | 异常事件 | 触发条件 | 适用类型 | 发送频次 | 依据 |
1 | 数据缺失预警 | 废气1小时内任意监测因子分钟数据条数不足45条或小时数据缺失时发送缺失预警 | 废水、废气 | 每小时 | 《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说明》(环办函〔2022〕373号文 附件2) |
2 | 联网异常预警 | 所有监测因子统计时段内无数据上报,发送预警 | 废水、废气 | 每半小时 |
3 |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预警 |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达到规定时长50%、60%、70%、80%、90%或99%时发送预警 | 目前仅适用垃圾焚烧行业 | 每日 |
4 |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预警 | 有效传输率未达到99%时发送预警 | 废水、废气 | 每日 |
5 | 设备故障 | 设备自行判断标记异常:设备上报设备故障、超限值等标识 | 废水、废气 | 每小时 | 根据监管需要设置 |
6 | 油烟排放不达标 | 油烟排放超过标准(SZDB/Z 254-2017)1倍以内,或油烟去除率<90% | 油烟 | 每小时 |
7 | 油烟工况异常 | 每日工况异常时长≥1h | 油烟工况 | 每日 |
8 | VOCs工况异常 | 每日工况异常时长≥1h | VOCs工况 | 每日 |
(二)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涉及数据异常和短时浓度超标等10类事件(见表2)。
表2 黄色预警规则
序号 | 异常事件 | 触发条件 | 适用类型 | 发送频次 | 依据 |
1 | 数据异常 (恒值) | 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浓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连续4小时出现相同值时(≥0)发送 | 废水、废气 | 每小时 | 《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说明》(环办函〔2022〕373号文 附件2) |
2 | 数据异常 (负值) | 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放量、浓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小于零时发送 | 废水、废气 | 每小时 |
3 | 数据异常 (超量程) | 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测标干浓度出现超监测仪器量程时发送 | 废水、废气 | 每小时 |
4 | 数据异常 (联网异常) | 所有监测因子统计时段内无任何数据上报,发送联网异常督办 | 废水、废气 | 每小时 |
5 | 数据缺失 | 任意监测因子小时数据缺失超168小时(7天)未补传时发送缺失督办 | 废水、废气 | 每日 |
6 | 短时浓度超标 | 正常生产工况下(废水非停排状态下),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时发送督办 | 废水、废气 | 每小时 |
7 | 油烟排放不达标 | 油烟排放超过标准(SZDB/Z 254-2017)1~5倍,或油烟去除率<70%,或连续白色预警3天及以上 | 油烟 | 每小时 | 根据监管需要设置 |
8 | 油烟工况异常 | 连续3天(72h)每日工况异常时长≥1h | 油烟工况 | 每日 |
9 | VOCs工况异常 | 连续2天(48h)白色预警 | VOCs工况 | 每日 |
10 | VOCs工况异常月分析 | 30hr>近一个月VOCs工况监控异常时长≥10hr或反馈已整改仍异常通报次数≥1次的 | VOCs工况 | 每月 |
(三)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废气长时浓度超标(除垃圾焚烧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污水厂进水日均值超标、数据缺失、有效传输率不达标等18类事件(见表3)。
表3 红色预警规则
序号 | 异常事件 | 触发条件 | 适用类型 | 发送频次 | 依据 |
1 | 废气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 | 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污染物日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时 | 目前仅适用垃圾焚烧行业 | 每日 | 《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说明》(环办函〔2022〕373号文 附件2) |
2 | 废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 | 在非停排状态下,废水污染物日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时(暂时不包含pH,SS) | 废水 | 每日 |
3 |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超时长 | 每季度标记故障、日常维护和校准等的时长超30小时 | 目前仅适用垃圾焚烧行业 | 每季度 |
4 | 数据缺失 | 任意监测因子小时数据缺失超168小时(7天)未补传时 | 废水、废气 | 每周 |
5 | 有效传输率不达标 | 有效传输率低于95%时 | 废水、废气 | 每月 |
6 | 废气长时浓度超标(除垃圾焚烧企业) | 在正常生产工况下,一个自然日内废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时达3次以上 | 废气 | 每日 | 根据监管需要新增 |
7 | 污水厂进水日均值超标 | 污水处理厂(水质净化厂)进口水质日均值超标 | 废水 | 每日 |
8 | 突升突降后保持平稳 | 剔除停运期间数据,前后两小时浓度相差60%以上,在之后5小时相对波动在5%以内,统计时段内出现过4次以上。 | 废水、废气 | 每月预警两次 | 广东省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筛选规则(两周异常督办) |
9 | 恒值 | 在统计时段内,剔除停运期间(以平台填报数据为准),剩余正常生产期间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变化范围小于5%。 | 废水、废气 | 每月预警两次 |
10 | 贴限生产 | 在统计时段内,剔除停运期间(以平台填报数据为准),浓度小时数据长期低于标准且在标准值的0.85~1倍之间波动(生产48小时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数据占比80%以上。 | 废水、废气 | 每月预警两次 |
11 | 停运期间数据异常 | 在停运期间(以平台填报数据为准),小时数据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且异常小时数占比50%以上: a.流速大于3m/s; b.烟温大于42℃; c.流量大于10000m³; d.氧含量小于17%; e.浓度大于标准的30%。 | 废气 | 每月10日后,预警上月停运情况 |
12 | 昼夜差异明显 | 在剔除停运期间,统计时段凌晨5点至20点和21点至次日凌晨4点浓度均值及流量均值对比,深夜大于白天30%以上。 | 废水 | 每月预警两次 |
13 | 横截面积数据异常 | 在统计时段内,烟气参数中“横截面积”均值与设置参数相差30%以上。 | 废气 | 每月预警两次 |
14 | 氧含量显示停运,但其他参数不符 | 氧含量大于20%,显示停运,但其他参数逻辑不符(满足以下条件任意两项),流速≥5m/s、烟温≥60℃、湿度≥5%、流量≥80000m³ ;在统计时段内,异常小时数大于120小时,且占比80%以上。 | 废气 | 每月预警两次 |
15 | 油烟排放不达标 | 油烟排放超过标准(SZDB/Z 254-2017)5倍以上,或油烟去除率<50%,或连续黄色预警2天及以上 | 油烟 | 每小时 | 根据监管需要设置 |
16 | 油烟工况 | 连续5天(72h)每日工况异常时长≥1h | 油烟工况 | 每日 |
17 | VOCs工况异常 | 连续3天(72h)持续异常 | VOCs工况 | 每日 |
18 | VOCs工况异常月分析 | 近一个月VOCs工况监控异常时长≥30hr或反馈已整改仍异常通报次数≥2次的 | VOCs工况 | 每月 |
第九条 【预警发布】根据上述预警规则,建立健全监控平台自动预警规范,预警信息通过APP或短信等形式发送至管理局和排污单位。第十条 【分级响应】监控平台根据预警规则自动生成预警事件,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响应,对不同级别的预警事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白色预警旨在提醒排污单位主动采取措施防范环境违法风险。白色预警出现后,预警消息通过企业环保通APP发布通知,企业环保负责人登录企业环保通,查看对应的预警通知与对应的处理建议指南,对预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反馈。黄色预警旨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排污单位及时核实情况、排除故障。黄色预警出现后,预警信息主送排污单位,企业环保负责人登录环保通,在响应-事件反馈模块查看对应需反馈的预警事件,在6小时内如实反馈情况。管理局在网格化APP,查看企业出现黄色等级预警的情况及处理反馈结果,对超过6个小时未反馈的预警事件进行督办。红色预警旨在提醒监管人员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及时录入调查、处理处罚情况。红色预警出现后,预警信息主送管理局,人员在移动终端查看预警内容,关联对应的证据信息,启动调查,进行预警事件的处理与反馈,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监控平台填写拟处理意见,未及时反馈的,由监控平台推送支队进行督办,同时抄送排污单位。企业可在环保通APP查看到对应的红色预警事件内容与人员处理的结果。第十一条 【数据标记】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及时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并审核确认数据的有效性。排污单位进行数据标记则视为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异常情况。出现红色预警事件时,管理局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排污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举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柔性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第十二条 【预警线索查处】支队、管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及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同时,通过信用评价、绿色信贷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手段,促进排污单位履行主体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虚假标记线索查处】支队、管理局应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分析研判,对排污单位利用规则故意进行虚假标记、谎报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第十四条 【信息汇总】支队应及时发送预警任务,生成预警任务,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预警级别、异常事件、预警开始时间、响应单位名称、响应时间及办结情况等,并定期汇总统计。第十五条 【稽查督办】支队、管理局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督办工作。支队对未及时响应预警信息、督办工作不到位、未按时反馈调查结果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开展稽查。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管理局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预警处理与督办工作,减少红色预警次数,数据标记工作情况作为履职评价考核的内容。第十八条 本规范执行的各项标准、规范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异常预警及分类响应规范》(2018年8月25日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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